2015-11-26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黄明胶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724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黄明胶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请示》(鲁食药监食生〔2015〕1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黄明胶、鹿角胶和龟甲胶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570号)的有关规定,黄明胶可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生产经营黄明胶作为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1月23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黄明胶、鹿角胶和龟甲胶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办食品函〔2014〕570号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黄明胶等胶类产品是否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鲁卫食安监督字〔2014〕10号)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黄明胶可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鹿角和龟甲不属于我委2013年第7号公告范围,鹿角胶和龟甲胶是传统中药材,均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作为普通食品使用尚无足够的科研依据,因此暂不宜作为普通食品使用。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