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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8-01-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认监委"三定方案"的规定,包括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在内的有关对质检机构的资质评价、认可和授权等工作由国家认监委负责。2001年底,我委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工作以及行业计量认证评审组的工作进行了调查。2002年5月,国家认监委在福州召开了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会议,研讨了有关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文件,顺利获得调查和研讨,发现有些具体工作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或改进。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如下:
1.关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考核依据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质技监认函〔2000〕046号,以下简称"新评审准则")已于2001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各省局、各行业计量认证评审组应及时组织宣贯并严格按照新评审准则实施评审。若实验室按照GB/T15481-2000(等同ISO/IEC17025-1999)建立质量体系,可以按照该标准及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特殊要求进行评审。
2.关于企业标准、国际标准能否作为计量认证/审查认可依据的问题
企业标准不能直接作为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立项依据,但如果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所顺利获得的项目(参数)的检验能力能够覆盖该企业标准所涉及的项目(参数)时,受特定委托方的委托(如质检部门、司法部门、本企业),检测机构可以召开相应产品的检验(测)工作,可以出具带CMA/CAL标志的检测报告。
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用国际标准立项,当检测机构依照国际标准召开委托检测、仲裁检测时,应征得委托方的同意。
没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据时,检测机构可以制定检测标准或方法作为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立项依据,评审机构在评审时要对该检测标准或方法进行验证。顺利获得考核后,检测机构可以依据该方法标准召开检测工作,但要事先向委托方明示。
3.关于计量认证收费标准问题
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1年发布的《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的规定,国家级计量认证收费1500元/家,省级计量认证1200元/家,公报费按实际支出列支。在没有新的收费标准出台之前,各省局、各行业评审组应严格执行该收费标准,考虑到该收费标准现在偏低的实际情况,参考实验室认可的有关运作方式,根据检测机构的实际情况,评审组专家的差旅费可以由被评审机构承担。
4.关于计量认证受理的范围
按照《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凡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产品质检机构必须顺利获得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根据十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国际标准关于产品的定义,计量认证所覆盖的产品质检机构已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有形产品的检测机构,而是广泛覆盖了环保、卫生、农业、科研、地矿、水利、气象、交通、铁道、建设、公安等行业的各种检测实验室以及其他向社会出具检测数据的检测实验室,如在线检测的车辆检测场、防雷避雷装置检测机构、建筑装修材料检测机构等都在持续申请计量认证。各省局、各行业计量认证评审组应加强对这些实验室的计量认证工作。
5.关于企业实验室申请计量认证的问题
企业内部实验室能否申请计量认证,关键看该实验室能否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由于南宫NG28(中国)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等原因,一些大型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了企业集团,一些政府部门转成为大型企业集团,对此总的原则是:直接为企业自身生产服务的实验室无需进行计量认证(鼓励其进行实验室认可)。一般情况下,进行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所在母体不应从事所检产品的生产、销售、经营。一些检测机构所在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集团的,如果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影响到其检测行为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检测机构应完成独立法人注册。特殊行业(如石油、石化系统、国防科工委系统)的实验室,不能完成独立法人注册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出具不干预检测业务、确保实验室工作相对独立的公正性声明,实验室按照要求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的,可以进行计量认证。从事公路、铁路、水库、隧道、桥梁、城市建设等工程建设单位的实验室,属于第二方实验室范畴,可以进行计量认证。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司199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认证工作的通知》(质技监认函〔1999〕012号)有关企业标准能否作为计量认证立项依据、企业实验室能否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6.关于地方检测机构申请国家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的问题
计量认证按规定分两级实施,属于全国性的检测机构,进行国家计量认证。属于地方性的检测机构,进行地方计量认证。随着两级计量认证的程序、依据评审准则、评审人员的规范和统一,两级计量认证只是对象和实施机关不同,不存在级别高低之分,凡是依法召开、取得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在其顺利获得计量认证的检测范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已经取得省级计量认证(或国家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无需再进行国家计量认证(或省级计量认证)。一家检测机构拥有不同的地方和行业授权的机构名称的,可以分别进行计量认证。已获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申请国家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认可机构应与计量认证实施机构沟通,如果检测机构是按照GB/T15481-2000(等同ISO/IEC17025-1999)建立的质量体系,并按照新评审准则有关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特殊要求顺利获得了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机构应以不重复评审为原则,按照简化的程序,对这类检测机构进行实验室认可。
7.关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检测机构检验人员的资质问题
对于取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产品检测机构或实验室,其具体从事检验、测试、评定的有关技术人员和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资格。除国家已经召开执业资格注册考试的领域(珠宝、棉花)以外,国家认监委将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在其他专业领域逐步进行试点,各省局可以根据本省工作实际情况,在有关行业部门的配合下,持续稳妥地推进相关领域的检验、测试人员的上岗资格评审工作。有关工作情况及问题应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报告。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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