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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委托承担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工作的通知
2012-07-05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为实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安全性审查和许可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建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21号)规定,现决定委托你们承担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的技术审查等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托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承担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签收、审查意见和审查决定的发放。
二、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承担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受理、组织技术评审、征求意见、起草批准文件等工作。
三、请依据职责完善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和程序实行工作衔接,建立制约机制,加强廉政制度建设,确保许可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调整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09〕1013号)停止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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