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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公开征求意见!
2022-12-07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共同承担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则》)已完成制订,并于近期向行业企业等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至12月15日。
《通则》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全营养配方食品是指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是指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能够满足目标人群在特定疾病或医学状况下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是指可满足目标人群部分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适用于作为单一营养来源。
《通则》要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配方应以医学和(或)营养学的研究结果为依据,其安全性及临床应用(效果)均需要经过科研证实。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或)相关规定,禁止使用危害食用者健康的物质。明确适用于1—10岁人群的产品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通则》规定,适用于1—10岁人群的全营养配方食品每100毫升(液态产品或可冲调为液体的产品在即食状态下)或每100克(直接食用的非液态产品)所含有的能量应不低于250千焦(60 千卡),所含蛋白质的含量应不低于0.5克/100千焦(2克/100千卡),其中优质蛋白质所占比例不少于50%。适用于10岁以上人群的全营养配方食品每100毫升(液态产品或可冲调为液体的产品在即食状态下)或每100克(直接食用的非液态产品)所含有的能量应不低于295千焦(70千卡),所含蛋白质的含量应不低于0.7克/100千焦(3克/100千卡),其中优质蛋白质所占比例不少于50%(不适用于氨基酸全营养配方食品)。
《通则》还明确了部分营养调整型全营养配方食品。该类食品不针对特定疾病或医学状态人群,仅对全营养配方食品中营养成分进行部分调整的全营养配方食品,如生酮配方食品、高蛋白质配方食品、高能量密度配方食品等。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当全营养配方食品不能满足特定疾病或医学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应根据具体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标准或制定其营养配方,以满足目标人群的营养需求。对尚无具体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标准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营养配方,应以医学和(或)营养学的研究结果为依据,其安全性及特定疾病或医学状态人群临床应用(效果)均需要经过临床证实。非全营养配方食品,常见的非全营养配方食品主要包括营养素组件、增稠组件、膳食纤维组件、流质配方、电解质配方、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特定疾病非全营养配方、非特定疾病非全营养配方等。该类产品不能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的营养需求,需要与其他食品配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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